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2/4 浏览统计:1489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武汉迅速扩散至全国乃至海外。20201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

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诚,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阶层迅速动员起来以各种方式投入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诚杰律师事务所为贯彻党和政府的号召,执行主管部门的指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启动居家办公机制,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专门成立以律所支部书记为组长、党员律师及业务骨干为核心的疫情防控法律研究小组,不定期为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各类企事业单位推送防疫期间容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解析。

因时间匆忙,水平所囿,我们撰写的法律解析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本所推出的法律解析文章不针对个案。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竭诚服务。


PART01复工问题及建议

Q1企业应如何面对复工问题

A1: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就延期复工问题发布紧急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但有例外情形(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Q2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A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企业若提前复工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员工、企业安全,与全社会共同防控疫情,春节延长假期或延迟复工期间的,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建议企业不安排提前复工;如确有需要提前推进的工作,建议组织所涉及员工在家办公,远程协同推进工作、参加会议;未来可通过安排员工再行调休,这种情况下无需支付在此期间的加班费。如果企业确需个别员工加班处理紧急事宜的,我们建议企业让员工签署《同意书》,且向上级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PART 02劳动合同问题及建议

Q1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1:不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此期间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Q2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

A2: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在职工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3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3:能。

对于职工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构成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Q4职工春节前已提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否有效?

A4: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因职工离职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离职的手续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因此,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之后即无效。

Q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后,企业能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A5:视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PART 03 劳动报酬问题及建议

Q1对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A1:视为正常出勤,工资正常发放。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

Q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及时返工、停工、停产的,企业应该如何发放职工工资?

A2: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Q3因受疫情影响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Q4被派遣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A4:企业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PART 04工伤劳保问题及建议

Q1对于确诊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应该如何承担?

A1: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对于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Q2对于因履行相关工作任务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A2: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程序予以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3职工因企业业务需要,被派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A3:对于职工被企业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Q4职工因企业要求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A4:对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Q5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A5:对于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PART 05劳动争议问题及建议

Q1因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A1:仲裁时效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马晨 李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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