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2/6 浏览统计:1790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武汉迅速扩散至全国乃至海外。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

       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诚,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阶层迅速动员起来以各种方式投入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诚杰律师事务所为贯彻党和政府的号召,执行主管部门的指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启动居家办公机制,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专门成立以律所支部书记为组长、党员律师及业务骨干为核心的疫情防控法律研究小组,不定期为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各类企事业单位推送防疫期间容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解析。

       因时间匆忙,水平所囿,我们撰写的法律解析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本所推出的法律解析文章不针对个案。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时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竭诚服务。



       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2020年1月29日前后,临沂市各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通告,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时间由2020年1月31日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取消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审理及其他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将另行通知。具体以各法院的通知为准。

       2020年2月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暂时关闭。诉讼相关事务建议选择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电话、信函邮寄等方式进行 1


       产生的影响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爆发对诉讼仲裁等法律实务和律师执业活动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对当事人的起诉应诉、法院的庭审宣判、仲裁程序以及调取证据、强制执行都产生了影响。

(一)期间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由于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据此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上述文件,如诉讼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在假期之中的,则自动顺延至2020年2月3日,即春节假期(含延长)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诉讼时效

因本次疫情的发生以及采取的防控措施,本所认为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不可抗力”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果企业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诉讼权利的,则可以适用该条规定,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换言之,受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企业在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通知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另外需注意,《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此类期间均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变化。

(三)上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在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期的前后,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各地防疫形势,出台了地方性的延期复工政策,但是其不能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节假日”延期,因此地方政府通知“延期复工”不影响上诉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诉期在1月24日至2月2日届满的案件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

鉴于最高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作出明确指示,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利,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互联网平台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提交上诉状。

(四)其他涉诉、执行事务

应诉、开庭、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均受到疫情阻碍,需根据各地区的防控措施程度和当地法院安排,适时调整诉讼活动的参与方式。

1.无法参加诉讼活动

受疫情影响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因被隔离、接受治疗、所处地区交通关停等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形。

根据目前大多法院的公告,如诉讼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关方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开庭或申请对相应的诉讼环节予以延期。

2.对执行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中止来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受到交通管制的影响。另外,根据本地两级法院发布的通知,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仲裁的调整

与诉讼相同,由于假期延长、疫情防控等原因,各仲裁机构针对近期立案、开庭案件也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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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措施和建议

首先,建议企业全面评估本次疫情对自身涉及的诉讼、执行或仲裁案件的影响,落实现有案件的开庭、举证等时间节点,及时关注案件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发布的工作安排调整通知,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仲裁秘书,以便明确下一步工作。

其次,如出现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按原定时间进行诉讼、执行或仲裁程序的情况,应尽快按照法律法规或结合各仲裁机构不同仲裁规则的规定联系相应的法官或仲裁秘书申请延期,否则可能会遭受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如因疫情影响未能参加诉讼程序,导致案件经缺席审理而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款的规定申请再审,需注意留存证据予以证明缺席确因疫情及相应的防控措施造成的。

再次,如存在诉讼仲裁时效濒临届满但尚未进入立案程序的纠纷,建议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债务人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邮件、短信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达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最后,善于利用法院、仲裁机构开通的互联网线上立案平台,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降低风险。如需联系法官、仲裁秘书的,优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和其他网上方式进行。

本文所做的判断和建议仅供广大企业和个人参考,具体案件的审理还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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