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2/13 浏览统计:1635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武汉迅速扩散至全国乃至海外。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

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诚,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阶层迅速动员起来以各种方式投入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诚杰律师事务所为贯彻党和政府的号召,执行主管部门的指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启动居家办公机制,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专门成立以律所支部书记为组长、党员律师及业务骨干为核心的疫情防控法律研究小组,不定期为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各类企事业单位推送防疫期间容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解析。

因时间匆忙,水平所囿,我们撰写的法律解析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本所推出的法律解析文章不针对个案。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竭诚服务。



因国家及各地出台政策支持、鼓励线上办理业务,本次疫情对专利权、商标权等业务办理未明显产生影响。对于知识产权申办延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公布了措施及解答以指导权利人办理相关业务。本文就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设计保护、版权事务因延误可能导致权利丧失时应采取的措施提供指导。

关于专利权

因疫情导致专利权相关期限延误,权利因此丧失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恢复权利。

 1.何种情况下可以疫情作为不可抗拒事由申请恢复专利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延误哪些期限可申请恢复?通过列举,延误期限的排除范围如下:

排除

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专利法第24条)

②优先权期限(专利法第29条第二十九条)

③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法第42条)

④专利权受侵害的诉讼期限(专利法第68条)

因此,除上述4类期限,因延误其他专利权相关期限,导致专利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履行手续请求恢复权利。

 

2.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①时间要求

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

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2年内。

 

②材料要求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例如被采取隔离措施、受感染,或交通管制、场所被封闭等)及附证明材料(被隔离、受感染证明,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以相同理由提交多件恢复权利请求申请的,可以仅在其中一个案件中提交证明材料,其他案件仅需在请求书中写明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另外,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费用问题

无须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④其他要求

需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温馨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43号),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

关于商标权

因疫情导致期限延误,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事务时:

相关期限产生中止效果,从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商标权丧失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恢复权利。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日期解释

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注: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适用范围

期限中止适用范围: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

 

申请方式

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列明:

①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

②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可以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

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无须提交此证明。

对多件同类业务的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在一个案件中提交证明材料,其他案件仅需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商标续展

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同上。

此外,自2月3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正常开放。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同时已开通网上缴费功能。为防控疫情,建议优先选择网上方式——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文件提交、费用缴纳等业务

http://sbj.cnipa.gov.cn/wssq/

可邮寄递交的纸质文件尽可能采取邮寄方式。

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邮寄时,一案使用一个信封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业务类型,如异议、评审业务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邮寄地址如下:

邮寄地址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政编码:100055

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可办理的商标申请业务清单

1.《商标注册申请》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3.《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4.《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5.《撤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6.《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

7.《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

8.《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

9.《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

10.《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11.《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12.《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13.《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14.《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5.《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

16.《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

17.《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18.《商标注销申请》

19.《撤回商标注销申请》

20.《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2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22.《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23.《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2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相关手续与专利权申请恢复手续相同。

版权事项

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

2.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正期限因为此次疫情延误的,可申请顺延。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主动顺延补正期限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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