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2/13 浏览统计:1236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武汉迅速扩散至全国乃至海外。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

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诚,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阶层迅速动员起来以各种方式投入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诚杰律师事务所为贯彻党和政府的号召,执行主管部门的指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启动居家办公机制,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专门成立以律所支部书记为组长、党员律师及业务骨干为核心的疫情防控法律研究小组,不定期为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各类企事业单位推送防疫期间容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解析。

因时间匆忙,水平所囿,我们撰写的法律解析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本所推出的法律解析文章不针对个案。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竭诚服务。

    

目 录

一、案例警示

二、犯罪表现及法律依据

(一)一般犯罪主体可能涉及的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4.妨害公务罪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寻衅滋事罪

7.抢劫罪

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非法行医罪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1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2.非法经营罪

13.虚假广告罪

14.诈骗罪

15.盗窃罪

16.污染环境罪

17.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8.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二)国家公职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

1.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

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4.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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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预防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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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警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迅速向全国蔓延。感染者及其家属出于对疫情以及法律的认识不到位,个别群众将疫情隐藏不报,还有的置政府公告及法律规定于不顾顶风做案,种种行为给防疫工作带来很大被动,产生了恶劣影响。

1、1月31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青海警方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目前,苟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2、胡某其、代某兰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临沭县警方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秋至2020年1月,胡某其(男,68岁,临沭县临沭街道人)、代某兰(女,67岁,临沭县临沭街道人)多次利用捕鸟网在其承包的栗园内,捕获斑鸠等国家保护动物100余只并售卖。胡某其、代某兰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违法嫌疑人马某因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检疫,被兰山分局处于行政拘留措施。

2月2日下午,兰山分局查处一起涉疫情案件,违法行为人马某被依法行政拘留。经查,当日马某进入某小区时,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劝导,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目前,违法嫌疑人马某被兰山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对其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相关案情继续追踪中。

二、犯罪表现法律依据

为依法预防妨害妨碍、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惩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通知等,结合我们日常生活中易发、频发的相关案例,整理出如下:

(一)一般犯罪主体可能涉及的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表现: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等措施,危害公共安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3)刑罚:最高以死刑判处死刑

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表现: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罚:最高判刑七年。

3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1)表现: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罚:最高判刑死刑。


4妨害公务罪

(1)表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和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罚:最高判刑三年。


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表现: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罚:最高判刑十五年。


6寻衅滋事罪

(1)表现: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刑罚:最高判刑十年。


7抢劫罪

(1)表现: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等情节严重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刑罚:最高判刑死刑。


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表现: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3)刑罚:最高判刑七年。


9非法行医罪

(1)表现: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罚:最高判刑十五年。


1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1)表现: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3)刑罚:最高判刑死刑。


1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表现: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罚:最高判刑无期。


12非法经营罪

(1)表现: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刑罚:最高判刑十五年。


13虚假广告罪

(1)表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刑罚:最高判刑二年。


14诈骗罪

(1)表现: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罚:最高判刑无期。


15盗窃罪

(1)表现: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罚:最高判刑无期。


16污染环境罪

(1)表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刑罚:最高判刑七年。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17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表现: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罚:最高判刑十五年。


18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表现:违反法律法规法规,在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捞水产品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刑罚:最高判刑3年。


1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表现: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罚:最高判刑十五年。

(二)国家公职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

1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1)表现: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3)刑罚:最高判刑死刑。


2挪用特定款物罪

(1)表现: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

2)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罚:最高判刑七年。


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表现: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罚:最高判刑十年。


4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表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罚:最高判刑七年。


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表现: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罚:最高判刑三年。

在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②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③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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