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26 浏览统计:1307

我所组织执业律师赴省城学习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11月25日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律协于12月13日共同在济南山东律师学院礼堂举办了《保险法》解释三的理解和适用暨保险法律审判实务培训班。


为增强我所律师对《保险法》解释三的理解和适用,全面及时地学习最新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所组织执业律师到省城济南参加保险法司法解释培训班,全面深入地学习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意义及具体条款内涵。


本次培训参与人员包括省律协、省保监局、省保协的相关领导、全省寿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各地市中支公司的法务人员、省律协行保险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及自愿报名参加的全省律师。培训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制定《保险法》解释三的高级大法官刘竹梅主讲《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和适用;第二阶段,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孙英主讲《保险法律审判实务》。制定该司法解释三的最高院民二庭刘法官指出:“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继司法解释一、二之后,对保险法作出的又一具体适用标准,对各级法院法官正确适用和理解保险法规定,作出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刘法官作为该司法解释制定人之一,对该法制定的背景、初衷、具体法条内涵及意义逐一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和讲解,使全体与会人员零距离了解到法条制定时的具体情况及考究,受益匪浅。


本次培训使我所律师更深刻地理解了最高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的初衷、疑问、考量依据及意义,为我所律师在未来办理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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