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9 浏览统计:1518

《百姓如何打官司》是由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力求涵盖社区居民、广大农民、个体工商经营者等基层大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旨在向大家提供一本可供查阅的法律“辞典”,帮助大家避免纠纷、诚信经营及自我维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对此,本文结合民法典中的最新变化对本书中有关继承编的内容进行修订及解读。

1.哪些财产是遗产?

【解读】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成为遗产的条件:

一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二是合法财产;

三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死亡是遗产范围大小的时间限定点。

与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的《继承编》不再对遗产范围使用列举+概括的立法方式,而是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仅保留了原《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账号、微博账号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等无形资产,都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法条】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2.侄子/外甥可以继承大伯/舅舅的财产吗?
【案例】

小刚的父母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刚和叔叔相依为命。后小刚的叔叔不幸离世,叔叔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刚一个亲人,那么小刚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解读】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小刚的父亲是被继承人的哥哥,系被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小刚在其父亲先于其叔叔去世后,对其叔叔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即叔叔的遗产中本该由小刚父亲继承的部分由小刚来继承。《民法典》的《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公证遗嘱与最后的遗嘱并存的情形下,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案例】

刘某老伴去世早,儿子刘二和女儿刘兰经常照顾刘某的生活。刘某于2003年立下遗嘱,自己故世后,将全部财产由儿子与女儿平分。2007年,刘某患癌症后,刘二很少照顾刘某,唯有刘兰关心他的生活。刘某于是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老家一处茅草屋由刘二继承外,其余财产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刘某弥留之际,当着医生护士的面,又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所有。刘某故世后,刘二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某的遗产,而刘兰主张执行刘某的最后一个遗嘱。请问,遗产分割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解读】

一直以来,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这是为了遗嘱的规范化,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适用到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例如,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这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甚至会发生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的情形,以此达到阻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还有,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危机情况下,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因此。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的三个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刘某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不再是以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刘兰能依法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会丧失继承权吗?

【案例】

李大婶多年守寡,只有一个儿子付铁牛,李大婶含辛茹苦将他抚养长大,但他却只想着李大婶的财产。有一天,李大婶的儿子铁牛希望能得到她的全部财产,在家里用打骂、威胁、恐吓等这些方式,逼迫李大婶写出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最后都让他来继承。那么付铁牛还享有继承权吗?

【解读】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而原《继承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但没有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予以惩戒。在遗嘱无效后,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仍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民法典》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按照最新民法典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本案中李大婶的儿子付铁牛就丧失了继承权。

另外,《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二字。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导致遗产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分割。鉴于现实案例中屡屡出现此类情况,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明确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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