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10 浏览统计:1475

《百姓如何打官司》是由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力求涵盖社区居民、广大农民、个体工商经营者等基层大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旨在向大家提供一本可供查阅的法律“辞典”,帮助大家避免纠纷、诚信经营及自我维权。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对此,本文结合民法典中的最新变化对本书中有关继承编的内容进行修订及解读。

5.假如当事人又悔改并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是否还会丧失继承权?

【案例】

在上篇第四个案例中,假如铁牛后来良心发现,向李大婶真心悔改,最终取得了李大婶的原谅并在后来的遗嘱中又将其列为继承人,这样铁牛还会丧失继承权吗?若行为人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会是相同的结果吗?

【解读】

考虑到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绝大多数为极其亲密的亲属关系,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如果继承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也对继承人表示宽恕、愿意给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愿意由该继承人继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那么法律也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不应彻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也是民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因此本案中,若铁牛最终真心悔过,取得了李大婶的谅解或者李大婶事后在遗嘱中又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其儿子铁牛的继承权不会丧失。当然,继承人若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两项行为,因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能适用前述宽恕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类似,如果受遗赠人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也会丧失受遗赠权。且因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并不存在着极其亲密的亲属关系,一旦受遗赠人有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则不能适用宽恕制度,而会彻底丧失受遗赠权。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被继承人不识字,立遗嘱时除了代书,还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方式?

【案例】

刘老汉在爬山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弥留之际拟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给其唯一的儿子,但因不识字而无法自书遗嘱,而且因情况紧急,户外环境无法提供纸和笔,只有两个老伙计陪在身边,那么刘老汉如何有效地设立自己的遗嘱?

【解读】

时代的发展也让遗嘱形式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的《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

对于新增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民法典首先确认了其合法性;其次,明确了其形式要件,即“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每页都签字/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要标明”。

本案中,刘老汉可以在两个老伙计的见证下,采取用手机录音录像的形式设立遗嘱,同时在录音录像中注意要注明刘老汉和两个老伙计的姓名或者肖像及日期。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根据民法典,被继承人可以设立医嘱信托吗?

【解读】

可以。遗产管理人是对逝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现行《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的比较简陋,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的《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填补了现行《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

综上,民法典仅是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做出了宏观的规定,虽然民法典较之《继承法》,已经在选定程序及权利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但是相对于遗产管理制度更为成熟的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内容。鉴于遗产管理的需求增长,遗产种类的多样化,结合不同的专业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托等专业机构,日后立法部门可能会根据管理人主体的不同出台各自适用的细则,以完善遗产管理制度,使保护遗产管理中的相关人士有法可依。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8.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将来用于何处?

【解读】

现行《继承法》仅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至于这些收归国有的无主遗产将来用于何处,原《继承法》无任何规定。《民法典》的《继承编》则明确无主遗产在归国家所有后只能将其用于公益事业,而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也是助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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